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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浏览次数:2841     发布时间:3/13/2008 12:23:24 AM     发布人:xjt     返 回
 

 一、办理地点
    (一)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一)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提交的资料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的或丢失一面号牌的应将原号牌交回。
    (四)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标准照片。
      四、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6、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所的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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